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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2007-10-18 00:00 点击量:

全院各单位:

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学院将开展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全院本科在籍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名额

资助标准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为每人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资助名额为 30名。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学生人数比例为标准,将资助名额下达到各系。

三、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批表》(见附件1);

(二)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初审小组,审核学生个人申报材料,根据《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07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确定初选名单,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3),并于1016日前上报院学生工作处;

(三)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各系初审结果,报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院公示一日,若有异议,可于1017向院学生工作处反映,电话:8170175313212784897

(四)院学生工作处于101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加强宣传,严格程序,组织等额评审,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同一学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各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和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OO七年十月十二日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

邮  编:430204

接访电话:027-87934500 传真:027-87934600

E-mail:ljdz@w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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