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单位: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的规定,学院决定开展2006—200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名额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院2007年的获奖名额为3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三、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学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学生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三)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
(四)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小组,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度综合表现、各科总平成绩和申报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择优确定初审名单,并于10月16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名单和审批表报院学生工作处;
(五)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各系初审结果,报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院公示一日,若有异议,可于10月17日前向院学生工作处反映,电话:81701753,13212784897;
(六)院学生工作处于10月1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五、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学院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学院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