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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21-10-25 16:08 点击量:

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在校园传播,使各类讲座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讲座包括由学校和二级学院(部)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茶话会、沙龙等。

第三条  讲座层级分为校级讲座和院级讲座。校级讲座面向全校师生,学术类讲座由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主办,非学术类由党委宣传部主办,各二级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承办;院(部)级讲座主办、承办都为该学院(部)。

第四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使学校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会一报一批”制度,落实分级归口管理规定,未经审批的各类文化活动不得宣传或者举办,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举办讲座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是:

(一)校、院两级讲座,填写《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申请表》(附件),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前1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核后至少提前3天报至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国际性或有境外人士参加的讲座,填写《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申请表》(附件),先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再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审核后至少提前3天报至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填写《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申请表》(附件),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非上述类型的其他活动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或二级学院(部)举办的讲座须严格把关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

讲座内容必须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讲座内容必须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讲座内容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有利于积极引导我校广大师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有利于推动我校校园文化建设。

讲座内容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秩序。

第七条 举办讲座的单位,要积极做好讲座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应提前3日通过网站、QQ办公群、微信办公群和宣传栏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公告。

第八条 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的职称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类

校级学术讲座拟邀请的主讲人分为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校外专家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也可以聘请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校内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院级讲座邀请的专家,应为副高以上职称。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和公共课部拟邀请的专家按照院级学术讲座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须单独申请,具体由学校视情况审定。

(二)非学术类

非学术类参照学术类讲座标准,具体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讲座时间一般为1.5-2小时。讲座举办单位应至少安排1名人员全程跟进讲座的开展,实时把握主讲人讲座内容和师生的反馈情况,对讲座PPT、现场录像及照片等资料进行留存。

第十条 讲座举办过程中,主讲人一旦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主持人要旗帜鲜明表明态度,立即制止其错误言论,批驳其错误观点,并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讲座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术讲座向科研处提交详细的总结报告,非学术类向党委宣传部提交讲座详细资料。学校党委定期对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进行检查巡查。

第十二条 如需邀请校外媒体对讲座活动进行报道,必须事先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校内媒体对报告会等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以上规定举办讲座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终止举办讲座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晴川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武汉晴川研字[2016]4号)文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武汉晴川学院讲座申请表》

附件2: 《武汉晴川学院讲座费用报销单》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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